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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024 : 19:30 : +0200

政治问题、政治社会学、政治经济学

归到哪个罪种?

                               邓伟志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想了好久,不知道这个案例应该归到哪个罪种。于是,就去翻阅法学方面的书籍,想从中为它找个“类型”,以便对号入座。
      先从论述犯罪历史的书上找。有学者把建国50年来的犯罪史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建国起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个时期政治破坏案件多。犯罪主体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势力。可是我所说的罪犯出生于1968年,是典型的新社会的新干部,不仅不是“反动势力”,而且与“旧社会遗留”什么的,毫无瓜葛。
      笫二阶段,是从1957年到1965年“文革”前夕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这10年中,特别是三年困难时期,侵犯财产罪比较突出,哄抢粮食、盗窃农具的事情增多。可是,我所说的罪犯不务农,家里富得很,用不着抢粮食,自然也对不上号。
      第三阶段,是从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革命”时期 。由于社会秩序混乱 无政府主义泛滥,犯抄家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增多。可是,我所说的那名罪犯没抄过谁的家,明显不属这一类。
      笫四阶段,从1976年到1983年。在这阶段,骚扰型犯罪多,流氓罪多。犯罪主体青少年居多。我所说的罪犯30岁,确系青年,在犯罪主体上沾点边。可是从罪种上说,无论怎样也归不进来。
      纵向上查不出,我又从横向上查。忽然看到“职务犯罪”一条,我以为找准了,因为罪犯是有副局长一职的。再仔细去看,在“职务犯罪”下面,只有三种:侵权型、失职型、利欲型。我所说的那罪犯,一不是侵权,二不是失职。他对职务抓得很紧,很紧。利欲型?似乎也不直接。他为了犯罪,从自己腰包里掏出了近50万元。应当说,他掏出来的“利”够多的了。
      那么,到底应该算在哪个罪种呢?书上既然一时查不到,那就只有由自己去琢磨了。案子发生在商丘。商丘就是在3600年前,灭了暴虐的夏桀以后,又“网开一面、惠及禽兽”的商汤住过的地方。在这么好的地方,有个副局长竟然为了升局长,夺一个土地审批权,支出几十万元人民币的佣金雇杀手,把有碍自己仕途的局长杀死。根据这种情况,似乎应新设一个新罪种,叫“权欲型”或“官欲型”职务犯罪。有了这个罪种,此类案子便可以归纳进去了。再说,这类谋官害命的事,虽为历史罕见,书上难觅,但在近年已不是个别的了。广东有位县级市副市长花几十万元雇杀手杀市长;辽宁有位村委主任花几万元雇杀手杀村委主任候选人。至于为谋官而“搞”人的,大有人在;为谋官而跑官、买官的,那就更多了。因此,设一“官欲型”新罪种是必要的。 不过,话又说回来,“上山容易下山难”,在纸上加一罪种简单,在生活中减一罪种可就复杂喽!比如要消灭“官欲型犯罪”,你首先要研究:一、如何降低“投入产出比”?让他坐了官以后,货币回龙不了,激发他懂得这一罪种的犯罪成本太高,从而有所收敛。二、如何降低“比较效益”?让他意识到当医生、做教师,比当官收益更高,从而淡化当官心理。三、说到底,是个如何打掉封建官本位的问题。官本位不存在了,作为笫二性的“官欲”也就没有了。说难也不难,拥有几千年历史的庞然大物——封建制度早被人民推翻了,打掉它其中的一个小小的分支——封建官本位,又能难在哪里!
                                       1999.4.26.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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