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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024 : 6:45 : +0200

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

实现从行政化社区向“共同体”社区的转变

                                      邓伟志

      中国以街道为基本单元的城市社区建设事业正在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这标志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得到加强。全社会的“以人为本”是通过以社区为基础来实现的。因此社区的发展也标志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在不断丰富和提高。
      肯定过去是为了规划未来。未来怎么办? 下一步怎么办?我以为过去十年间的中国社区建设事业是中国社区建设的第一阶段。下一步,中国的社区建设事业应该进入第二阶段。
      社区建设的第一阶段,其基本特征是以街道为基本单元进行的。社区建设的第二阶段呢?其基本特征应当是:走出社区,超越社区。说白了,就是不再拘泥于、不再局限于行政划分的“街道办事处”之类的社区。 “走出社区,超越社区”是由社区的定义和性质决定的。大家知道,社区是区域的人群共同体。这个人群共同体,毫无疑问应当包括街道,可是,决不限于行政划分的街道。
      从建设的步骤看,以街道为基本单元的城市社区建设,是社区建设事业不可逾越的阶段。道理很明显:连自己所在的街道这个小社区都没建设好,还谈什么“走出社区”? 又谈得上什么“超越社区”? “走出”了也不光彩。“超越”了,水平也高不到哪里? 可是,在以街道为基本单元的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以后,假若再不走出社区,超越社区,那就违背了1887年“社区”第一次提出的初衷,也与20世纪初出现的“区位理论”有悖。“区位理论”认为:“社区的界限则不一定与政府单位管辖的疆界相重合”。不论德文的 Gemeinschaft,还是英文的 community,以及后来中外学者所讲的“社区”,从来都没有行政区划等同于社区的意思。社区如果与行政区划重叠了,就没有必要再提出“社区”这一概念了。
      从社区定义的两个定义项来看:第一,社区定义中的第一个定义项是“区域”。而“区域”是广袤的。换句话说,是带有不确定性的。过去“一河之隔,老死不相往来”,不用说,以河为界划分区域是天然合理的。可是如果河上架起了桥,这河还能把两岸隔开来吗? 人与人之间熙来攘往,还不能成为一个社区吗? 第二,社区定义中的第二个定义项是“共同”。这“共同”是相对的。社区是由一批有共同经济、共同文化、共同风俗、共同心理、共同利益的群体所组成的“共同 体”。可是, 这里的所谓“共同”,只能是相比较而言。一个已有的“社区”,与“左邻”完全可能有共同的风俗,与“右舍”也可能有共同的文化。不管怎么说,像现在这样, 一条马路的两边,分别属于两个行政“街道”以后,门当户对也不能组成一个“共同体”,总是行不通的。
      社区应当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松散性的“共同体”。行政区划不能交叉重合,社区完全可以交叉重合。市民可以同左边的园,组成社区;也可以同右边的园,组成社区。两园可以相交,三园也可以相交。甚至于还可以以市民为园心,画出很多同心园,即参与半径越来越大的社区的活动。市民参与若干个社区的活动,是社会参与率高的表现,是社会互动、社会沟通、社会认知增强的表现,也是社区发展的要求,是值得鼓励和庆贺的。
      这种纵横交织的多边社区,有利于提高市民的选择性、自主性,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共享和节约,有利于弱化社区的“亚政府”功能。现在有些社区不是政府,胜似政府。是政府,还有一套制约机构。不是政府的“亚政府”,缺乏相应的制约机构。是政府,还有个权力分流、转移的问题。不是政府的“亚政府”,却是“五脏俱全 ”,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集于一身。“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不利于社会事业的管理。尤其是随着属地化的进展,街道要管的方面将会更多。现有街道的职权迫切需要弱化,迫切需要转移到中介组织身上去。这既是街道干部的要求,也是市民的愿望。街道职能也面临着抓大放小的问题。放小是为了抓大。放小是为了突出老大的地位。弱化次要功能是为了强化主要功能。现在广大社区的自组织如雨后春笋。这意味着作为共同体的社区内涵正在充实。当然,社区的社团还有待扩大。对待社团的态度是个群众观点问题。联系群众首先要联系群众团体。不要害怕社团。“一个好汉三个帮”。社团越多助手越多,是好事情。待到共同体的山花烂熳时,正是社区建设的第二阶段开始。
                                                     2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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