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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24 : 11:59 : +0200

杂文、杂谈、评论

偷与拿之间

                             邓伟志

      也许是女性的敏感吧!妻子从我手里接过今天(7月12日) 的《解放日报》以后,问我:“《声音》这一栏的文章你看过没有?”我漫不经心地说:“什么文章?”她说:“你就是喜欢浮光掠影,这么好的文章你都不看。” 接着,她居然朗读了起来。读着读着她哽咽了。我呢,也从漫不经心转到全神贯注了。《她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个“伟大的母亲”? 》说的是郑州一个没钱买肉的母亲,为了让儿子吃上肉,在去偷肉时被拍了照。她悔恨得拿头撞墙......

      “她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个‘伟大的母亲’?”叫我看,她既是小偷,也是伟大的母亲。好像二者集于一身是不可能的。纵观古今,许多伟大人物都是集伟大与渺小于一身的。剧作家莎士比亚伟大不伟大?伟大!可他在穷的时候偷过东西。爱因斯坦伟大不伟大?伟大!不伟大如何被评为千年伟人?可他也是小偷,而且情节十分 恶劣。他有次与友人喝咖啡后准备上电车回家。忽然一摸口袋里没钱了。正好这时有个盲人在旁边讨钱。伟大的爱因斯坦不仅不施舍,反而从盲人的讨钱碗里拿走了一块钱。爱氏的这拿,不就是偷吗?

      可是对“偷”,既不能扩大化,也不能凝国化。“拿”与“偷”有区别,也有联系。1960年底、61年春,我在宝山县葑溪公社参加“反五风”。当时听过一个来自公安部的传达,大意是:以后,不要动不动就说人家是“小偷小摸”,可改称“小‘拿’小摸”。为什么?困难时期肚子饿,偷山芋叶,拿玉米棒的现象在增多。道德水准与法律水准是相存相依的。道德水准高了,法律水准必然会相应高上去;道德水准普遍低了,法律水准也不得不低下去。要不,为什么在这个国家不违法的事,换到那个国家就算违法了呢?这无非是因为那个国家的法律水准高呗!

      在同一个国家,也会变的。年轻人可能不了解,中国共产党曾有过偷五十块钱就判死刑的规定。大家都了解,共和国量刑,早几年规定受贿五千元判一年,前不久规定受贿一万元判一年。现在是多少?只要从报上常披露的案件中,用除法一除就清楚了。罪大刑少,是一个能够挖出地下一千米的深层次理论的大问题。

      《声音》的这篇文章里,举了一个1935年的纽约市长替一位老妇辩护的故事。这老妇为了两天没吃到东西的孙子去偷面包,结果被送上法庭。法庭判他罚款10元。旁听的市长当场拿出了10元,随后市长当场谴责到庭者的冷漠。——敝人才疏学浅,过去没看到过这则故事,不了解全貌。不过,如果容许我对那个颇有人性的市长苛求的话,市长应当把自己拿出的10元,视为对自己没当好市长的自我罚金。对偷与拿要具体分析,对好头目也要看到好中之不好。这样说,似乎是大逆不道,其实是小事一桩。估计那市长已经去世,如果还活着,不信去问他本人,他十有八九会同意我的说法。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8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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