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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024 : 20:03 : +0200

政治问题、政治社会学、政治经济学

从住房改革入手改进社会政策

                                           邓伟志  

      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改革,改革社会结构、改革社会规范、改革社会行为。而所有这些社会改革,又离不开社会政策的导向。决策者手中的决策权百分之百是人民授予的。这个大前提决定了各项决策的出发点百分之百地应当是利为民所谋、福由民所享。

      不论是大街还是小巷都在议论住房改革。房改可改的地方很多,其中的要害问题是:房改往哪里改?也就是说往哪里倾斜?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回答:房改应当向弱势倾斜。

      治理一个现代国家,少不了三方面,一是政府,二是市场,三是社会组织。几何学上说:三点才成面。三足鼎立才能稳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一定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既提高了效率,又拉大了差距。提高效率是有益的,存在适当的差距也是有益的,可是差距过大是有害的,甚至是有大害的。用邓小来的话来说, 是要“打‘内仗’的”。而且趋利避害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来调节。因此,在近20年的风行于40多个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响亮地提出:“政府是为弱势而设的。”这就既扬了市场的正功能,又弃了市场的负功能。为弱势而设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也应当为弱势决策。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为解决弱势群体,尤其是为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花了大量心血,真正体现了“权为民所用”。

      农民进城是社会流动的表现,既是社会的水平流动,也有社会的垂直流动。从进城务工人员中涌现出一批画家、作家、发明家就是自下而上的垂直流动。“流水不腐”。社会流动的流速快、流量大,会推动社会的洪流奔腾向前。中国30多年来的巨变,归功于数亿农民的社会流动。农民献出上亿亩良田,扩大了城市面积;农民进城吃大苦,耐大劳,为城市立下了不朽的功勋,起到了城里人起不到、也不愿起的巨大作用。农民是城市化的一号功臣。可是,农民进城务工数十年,还被人称作姓“农”的农民工,生活条件欠佳,生活质量不高。

      要提高中国的城镇化率,第一步是要建公租房、廉价房。只有做到“居者有其屋”,方有农民变居民。居民无居,城市化实现不了。“居者有其屋”,不等于居者 “买”其屋,大量的应当是“租”其屋。这不只是因为充当了多年“廉价劳动力” 的进城务工人员买不起房屋,更主要的是:住房私有化率高不是好事。住房私有化率高意味着社会流动难,社会流动慢。世界上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发达国家的住房私有化率并不高。在连年被国际公认为宜居的维也纳,市内长达千米的“马克思屋(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名字命名的住宅)”,就是公租房,那里既住着百姓,也住着中央政府部长。相反的是,一些不太发达的“后社会主义”国家,住房私有化率很高。爱沙尼亚住房私有化率高达96%。中国有些城市高达百分之八十多。这不值得歌颂。这是矫枉过正,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

      随着“居者有其屋”而来的是要求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新生代的民工现在是农村、城市两头跑。可是,两头跑的结果是“回不去农村,融不进城市”,两头落空。人们过去喜欢引用“有恒产者有恒心”,其实更重要的是“能定居者能定心”,“ 能定心者有善心”。户籍是定心丸。凝固的户籍制度是对生产力第一要素劳动者的束缚和剥夺,是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而来的是公共服务制度的改革和改进。多年来我们在衡量城市化水平时,严重地忽视了公共服务水平。发展是全体人民共同奋斗来的,发展的成果毫无疑问应当是由全体人民来共享。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又一本质特征。可是,自上个世90年代中期以后,公共服务向两极发展。一极是一些人享受的是“服务过度”,“过度”得发腻、发臭,另一极是另一些人 “服务空白”, “服务赤字”,他们只有单向地为他人服务,很少有人为他们这些服务者服务。所谓“公共服务”无非是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等等福利。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在无战争的今天,居然有很多“留守儿童”十年八年只能见一两次父母。他们十分缺乏父爱和母爱,以致于心理忧郁,扭曲。常听见埋怨这些“穷二代”犯罪率高的说法。殊不知犯罪不是天生的。为什么不想一想:他们怎么会犯罪的?现在有些“穷二代”进了学校以后,在德智体三方面突飞猛进,其中有不少把“富二 代”远远甩在后面。这还不说明我们应当还给百姓教育权和城市权吗?这不恰好说明要赶快抓紧要用社会政策来推动服务共享吗?

      住房政策只是诸多社会政策中之一种。可是它提醒我们要密功关注作为调节利益关系、分配政策资源、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行为准则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有权威性的,可公众对政策也是有选择权和批判权的。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求出最大公约数的社会政策,是会受到公众拥护的,也会通过公众的双手转化成巨大物质量的。社会政策是社会改革的指挥棒。市场的缺陷要靠社会政策来补救。可是,任何社会政策在发挥正效力的同时都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力。“正”中有“负”, “负”中有“正”。高明的政策高明在:在有效的政策资源配置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正效力,把负效力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效率作为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作为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可以理解为对社会价值分配的合理性。高明而又科学的社会政策能够把效率取向和公平取向有机地统一起来。过去提出的“兼顾公平”一说,不足之处就是没有做到有机地统一。轻描淡写地“兼顾”一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实践上加剧了社会不公,加剧了就业不公、分配不公、买卖不公,加剧了司法不公、教育不公、医疗不公,乃至于吏治不公。两千三百年前的荀子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先后、主次都是核心价值观的反映。把公平置于“兼顾”的地位是不公平的。公平是效率的发动机。公平能调动积极性。有位农民说得好:“上头把我当人看,我把自己当牛干,累死也心甘;上头把我当牛看,我把自己当人看,说什么也不给你好好干。”“人格”与“牛劲”的辩证法提示我们:公平出效率,不公平就没效率。岂止是没效率,不平则鸣。不公平会带来社会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

      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改革,改革社会结构、改革社会规范、改革社会行为。而所有这些社会改革又离不开社会政策的导向。决策者手中的决策权百分之百是人民授予的。“权为民所赋”的大前提决定了各项决策的出发点百分之百地应当是利为民所谋,福由民所享。研究并制定出一系列的、与民有利、由民享福的透亮的社会政策功在当前,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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